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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转账3500备注彩礼要求返还被驳回

发布时间:2025-08-14 10:38:15

2025年7月,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分手后财产纠纷案。1992年出生的男子刘某在与1996年出生的女友彭某分手后,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累计18852元转账,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。其中一笔3500元转账虽备注“彩礼”,却成为判决的关键转折点。

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相恋。恋爱期间,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,金额多为20元至520元不等,其中包括多次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红包。2025年3月,两人感情破裂分手。

分手后,刘某认为这些款项是以“结婚为目的”的附条件赠与,尤其是其中一笔发生于2024年5月20日、备注为“彩礼”的3500元转账。他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彭某返还总计18852元,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。彭某全程未出庭应诉,也未提交书面答辩。

法院经详细审理查明的事实,却与刘某的主张大相径庭。针对那笔关键的3500元“彩礼”转账,法官抽丝剥茧还原了真相:2024年5月18日,彭某提及手机损坏,刘某主动表示愿意赠送新手机。次日,彭某选定手机型号后,刘某试图微信转账但遇阻,经彭某联系客服解除账户限制后,刘某才于5月20日中午12点04分成功转出3500元,并在附言中写下“彩礼”二字。

然而,转账后的聊天记录揭示了截然不同的情景:刘某紧接着对彭某说“可以啦哈哈”、“情人节快乐哦”。彭某收款后回复“情人节快乐”、“怎么给我转那么多”。法院据此认定,这笔转账实为刘某得知彭某手机损坏后主动赠与的购机款,发生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前,其“彩礼”性质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。

对于刘某主张返还的其他款项,法院认为这些多为小额转账,符合恋爱期间为表达、增进感情而作出的自愿赠与行为特点,且带有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,更是情感表达的无条件赠与,依法不属于应予返还的范畴。

最终,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返还18852元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此判决再次明晰了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法律边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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